(2017)黔042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大梅申请执行马和芹、陈文祥、镇宁文祥房地产开发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梅,马和芹,陈文祥,贵州省镇宁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62号申请执行人李大梅,女,1969年4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城关镇南北大街体育馆。被执行人马和芹,女,1965年8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城关镇蝴蝶巷。被执行人陈文祥,男,,1962年8月29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城关镇蝴蝶巷。。被执行人贵州省镇宁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镇宁自治县城关镇东大街头桥。法定代表人:陈文祥,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2016)黔0423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李大梅申请执行马和芹、陈文祥、贵州省镇宁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马和芹、陈文祥、贵州省镇宁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大梅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详见判决书);二、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400元。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马和芹、陈文祥、贵州省镇宁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进行“四查”,经查,被执行人马和芹、陈文祥、贵州省镇宁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房产可供执行,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同时,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向本院来函:因被执行人马和芹、陈文祥、贵州省镇宁文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刑事犯罪,建议本院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大梅向本院撤回申请,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423执62号案件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盛勇审判员 罗 万 金审判员 宋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阳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