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2886甘春根与苏州蝶轩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春根,苏州蝶轩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886号申请执行人:甘春根,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斌,江苏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蝶轩餐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67659-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汉街108号会所。法定代表人:魏文盈。申请执行人甘春根与被执行人苏州蝶轩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7417、8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蝶轩餐饮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蝶轩餐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764.77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