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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3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蓝山商贸中心与马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蓝山商贸中心,马玉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361号原告: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蓝山商贸中心,经营场所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经营者:李正梅,该中心负责人。被告:马玉杰,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回族,户籍住址宁夏同心县。其他信息不详。原告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蓝山商贸中心与被告马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蓝山商贸中心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蓝山商贸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银川高新技术开发区蓝山商贸中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翟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包怡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