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3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松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38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松涛,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17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指定辩护人郭冰冰,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员艾水旺,新密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松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丰出庭支持公诉,翻译人员艾水旺、被告人张松涛及其辩护人郭冰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松涛于2017年1月25日凌晨、2月5日凌晨,先后两次在新密市城区实施盗窃。1、2017年1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松涛至新密市西大街楚某的复兴仁副食品门市内,趁夜深无人之机,盗走店内存放代售的软中华2条,建议零售价1400元;硬中华1条,建议零售价400元;红旗渠6条,建议零售价600元;帝豪2条,建议零售价220元;芙蓉王5条,建议零售价1250元;三五2条,建议零售价320元;长白山(细)5条,建议零售价750元;黄金叶(乐途)5条,建议零售价750元;云烟2条,建议零售价200元;红塔山2条,建议零售价150元;骄子4条,建议零售价4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6490元。后将部分赃物低价销售,赃款已挥霍。2、2017年2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松涛至河南省新密市嵩山大道与开阳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的“我家便利店”趁无人之机,盗窃店内稻花香二号白酒两瓶,建议零售价100元;帝豪两条加两盒,建议零售价275元;中华软香烟六盒,建议零售价420元;中华硬香烟十盒,建议零售价450元;玉溪香烟两条,建议零售价460元;黄鹤楼(蓝盒)两条加八盒,建议零售价532元;黄鹤楼(雅香金)一条加八盒,建议零售价261元;芙蓉王一条加六盒,建议零售价400元;大苏烟九盒,建议零售价432元;小苏烟十盒,建议零售价220元;雪茄型红旗渠三条加四盒,建议零售价170元;土黄色硬盒红旗渠两条加五盒,建议零售价125元;软盒大金元黄金叶两条,建议零售价440元;硬盒大金元黄金叶十四盒,建议零售价308元;白色利群两条加五盒,建议零售价350元;云烟一条加八盒,建议零售价180元;兰州一条加九盒,建议零售价380元;黄金叶(白色软盒)一条加六盒,建议零售价240元;兰州吉祥四盒,建议零售价72元;白色娇子一条加三盒,建议零售价130元;金扁盒黄金叶七盒,建议零售价112元;红色硬盒红双喜十四盒,建议零售价112元;黄色软盒长白山一条加九盒,建议零售价285元;红旗渠(十渠)七盒,建议零售价70元;黄山一品十一盒,建议零售价60.5元;红金硬盒黄鹤楼五盒,建议零售价110元;黄鹤楼天下名楼四盒,建议零售价64元;黄山嘉宾迎客松六盒,建议零售价39元;红塔山经典1956两条,建议零售价150元;哈尔滨黄盒九盒,建议零售价22.5元;黄硬盒黄金叶七盒,建议零售价315元;七匹狼豪情硬盒一盒,建议零售价5.5元;红金龙九州腾龙一盒,建议零售价5.5元;南京金陵十二钗一盒,建议零售价28元;南京炫赫门一盒,建议零售价16元;盗走五角硬币8把,每把10元,计8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7420元。部分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告人张松涛于2017年2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第一责任区刑警队传唤到案。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张松涛供述,被害人冯某、楚某陈述,证人吕某、李某、张某、郑某、柴某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证明,旅客住宿登记簿,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视频资料,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松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松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张松涛的辩护人辩称:1、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盗窃犯罪事实的数额应为6440元;2、张松涛系聋哑人,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前无犯罪前科,系初犯。故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张松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松涛于2017年1月25日凌晨、2月5日凌晨,先后两次在新密市城区实施盗窃。1、2017年1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松涛至新密市西大街楚某的复兴仁副食品门市内,趁夜深无人之机,盗走店内存放代售的软中华2条,建议零售价1400元;硬中华1条,建议零售价450元;红旗渠6条,建议零售价660元;帝豪2条,建议零售价220元;芙蓉王5条,建议零售价1250元;三五2条,建议零售价320元;长白山(细)5条,建议零售价750元;黄金叶(乐途)5条,建议零售价750元;云烟2条,建议零售价200元;红塔山2条,建议零售价150元;骄子4条,建议零售价4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6550元。后将部分赃物低价销售,赃款已挥霍。2、2017年2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松涛至河南省新密市嵩山大道与开阳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的“我家便利店”趁无人之机,盗窃店内稻花香二号白酒两瓶,建议零售价100元;帝豪两条加两盒,建议零售价242元;中华软香烟六盒,建议零售价420元;中华硬香烟十盒,建议零售价450元;玉溪香烟两条,建议零售价460元;黄鹤楼(蓝盒)两条加八盒,建议零售价532元;黄鹤楼(雅香金)一条加八盒,建议零售价261元;芙蓉王一条加六盒,建议零售价400元;大苏烟九盒,建议零售价432元;小苏烟十盒,建议零售价220元;雪茄型红旗渠三条加四盒,建议零售价170元;土黄色硬盒红旗渠两条加五盒,建议零售价100元;软盒大金元黄金叶两条,建议零售价440元;硬盒大金元黄金叶十四盒,建议零售价308元;白色利群两条加五盒,建议零售价350元;云烟一条加八盒,建议零售价180元;兰州一条加九盒,建议零售价342元;黄金叶(白色软盒)一条加六盒,建议零售价240元;兰州吉祥四盒,建议零售价80元;白色娇子一条加三盒,建议零售价130元;金扁盒黄金叶七盒,建议零售价112元;红色硬盒红双喜十四盒,建议零售价112元;黄色软盒长白山一条加九盒,建议零售价285元;红旗渠(十渠)七盒,建议零售价77元;黄山一品十一盒,建议零售价60.5元;红金硬盒黄鹤楼五盒,建议零售价110元;黄鹤楼天下名楼四盒,建议零售价64元;黄山嘉宾迎客松六盒,建议零售价39元;红塔山经典1956两条,建议零售价150元;哈尔滨黄盒九盒,建议零售价22.5元;黄硬盒黄金叶七盒,建议零售价315元;七匹狼豪情硬盒一盒,建议零售价5.5元;红金龙九州腾龙一盒,建议零售价5.5元;南京金陵十二钗一盒,建议零售价28元;南京炫赫门一盒,建议零售价16元;盗走五角硬币8把,每把10元,计8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7339元。在侦查机关当场传唤被告人张松涛时,在其住处发现以上被盗物品,已全部被侦查机关予以扣押,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冯某。被告人张松涛于2017年2月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另查明,被告人张松涛经诊断为听力残疾一级。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松涛当庭供述,证实其共实施两次盗窃。第一次盗窃的东西就是起诉书上记载的东西,后其卖了800元。第二次其盗窃的有酒、烟,还有100元的硬币。2、被害人楚某陈述,证实2017年1月25日早上8时其发现其在新密市西大街水上乐园东边的复兴仁副食品门市被盗了。丢了300元左右零钱,香烟有软中华2条、硬中华1条、红旗渠6条、帝豪2条、芙蓉王5条、三五2条、长白山(细)5条、长白山(30条装)2条、利群烟2条、黄金叶(乐途)5条、云烟2条、红塔山2条、骄子4条,共6880元左右。3、被害人冯某陈述,证实2017年2月5日凌晨,其在新密市嵩山大道开阳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南的“我家便利店”被盗了。丢失的香烟有一条软中华、一条硬中华、一条大苏烟、一条小苏烟、一条黄鹤楼、一条玉溪、三条细长白山、两条长白山、两条帝豪、两条红利群、大金元烟六盒、软玉溪十盒、长白山八盒、蓝利群六盒、细长白山五盒、黄山九盒、蓝盒南京两盒、十二钗三盒、黄金叶乐途三盒、红双喜三盒、骄子八盒、黄鹤楼八盒、硬中华八盒、软中华八盒、大苏烟六盒、小苏烟九盒、黄金叶大金元八盒、云烟七盒、十元红旗渠八盒、芙蓉王五盒、帝豪五盒、黄金叶爱尚两盒、黑红旗渠五盒、红旗渠三盒、红利群五盒、16黄鹤楼八盒、软黄鹤楼八盒、兰州七盒、二十条芙蓉王、两条十二钗、三条软黄鹤楼、两条大金元,还有铁盒稻花香二号白酒两瓶及柜台抽屉里有二三十盒烟(大概值500元)和三百块零钱,总价值一共13500元。丢失的现金都是零钱,八把五角硬币,每把10元,其余都是纸币。4、证人吕某证言,证实其系车牌号为豫A×××××出租车夜班驾驶员。2017年2月5日凌晨两点四十左右,其在嵩山大道顺风快递门口接到一名戴口罩男子并将该男子送到城建局西侧过道旁边,看到该男子站到利源宾馆楼下。该男子拿有一个块状红白相间的大塑料袋,里面装的很满。5、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系车牌号为豫A×××××出租车夜班车驾驶员。2017年1月25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其在新密市西大街与气象街交叉口被一名男子拦下,用手机打字说要去平陌,最后因价钱没有谈好该男子西城门附近下车。该男子拿了三个纸质袋子,里面装的都是散烟,有十渠、五渠、帝豪等。6、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在西大街利源宾馆工作。2017年1月24日至2月5日有一名聋哑男子入住,登记姓名张松涛,安徽人。7、证人郑某证言,证实其系鑫银旅社老板。2017年1月24日凌晨1点多入住一名聋哑男子,入住登记为“张松涛”,背了一个黑色提包,2017年1月24日早上七、八点钟离开。8、证人柴某证言,证实其系宏佳名烟名酒店主。2017年1、2月份期间,张松涛两次到宏佳名烟名酒店卖烟,其第一次从张松涛处收购香烟10条左右,零盒香烟20多盒,结算1500元左右,有云烟、小苏烟、三五、帝豪、红双喜等品牌。第二次距第一次大概10天左右,其没有收购。9、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吕某、李某、柴某对被告人张松涛进行辨认的情况。10、搜查证、搜查笔录、新密市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张松涛在利源宾馆住宿的房间进行搜查的情况,并将搜查到的烟酒、作案工具、现金等物品予以扣押,后将部分扣押的物品、现金发还给被害人冯某。11、诊断证明书、检查报告,证实被告人张松涛经诊断为听力残疾一级。12、价格证明,证实涉案香烟、白酒的价格。13、旅客住宿登记资料,证实张松涛在利源宾馆、鑫银旅社住宿登记情况。14、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张松涛实施盗窃前后的活动情况。1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松涛于2017年2月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1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松涛的个人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松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松涛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盗窃犯罪事实的数额为6490元、第二起盗窃犯罪事实的数额为7420元的意见,被告人张松涛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盗窃犯罪事实的数额应为6440元的辩护意见,经查证,郑州市烟草公司新密市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硬中华建议零售价450元/条,黄金叶(硬帝豪)、黄金叶(硬红旗渠)建议零售价均为110元/条,红旗渠(硬银)建议零售价40元/条,兰州(硬珍品)建议零售价180元/条,兰州(16支吉祥)建议零售价200元/条,经计算,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盗窃犯罪事实的数额应为6550元、第二起盗窃犯罪事实的数额应为7339元。关于辩护人辩称张松涛系聋哑人,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前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证,河南省新密市妇幼保健院肌电/诱发电位检查报告、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张松涛为听力残疾一级,案发前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张松涛所犯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张松涛系聋哑人,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松涛当庭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松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对在案扣押的被告人张松涛用于作案的钳子、口罩等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新密市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对已追回未发还的赃物由新密市公安局发还给被害人冯丽霄;对扣押的被告人张松涛现金2165元由新密市公安局发还给被害人楚某,责令被告人张松涛退赔被害人楚某经济损失43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潘雪涛审 判 员  谢 震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盟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