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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4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新疆中通京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陆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梅,新疆中通京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陆荣明,刘红梅,魏新疆,牟婉华,陈新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4993号原告:李红梅,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伦,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英,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中通京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区阜新街51号1楼101室。法定代表人:陆荣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陆荣明,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刘红梅,女,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魏新疆,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牟婉华,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刘泽宏,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路*栋*层*单元***室。被告:陈新红,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原告李红梅与被告新疆中通京奥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陆荣明、刘红梅、魏新疆、牟婉华、刘泽宏、陈新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涉嫌犯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红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78.4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1978.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