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乌兰满都拉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乌兰满都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871号原告:巴彦淖尔市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法定代表人:曹文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乌兰满都拉,男,成年人,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原告巴彦淖尔市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兰满都拉物业服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巴彦淖尔市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乌兰满都拉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彦淖尔市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乌兰满都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乌兰满都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彦淖尔市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娜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