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固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潍坊市寒亭区辰星空调设备厂与花迎春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寒亭区辰星空调设备厂,花迎春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固商初字第23号原告:潍坊市寒亭区辰星空调设备厂,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经营者:张建波,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超,山东致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花迎春,女,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诏,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潍坊市寒亭区辰星空调设备厂与被告花迎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潍坊市寒亭区辰星空调设备厂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多次调解协商,现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潍坊市寒亭区辰星空调设备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2.5元,由潍坊市寒亭区辰星空调设备厂负担。审 判 长 郑 清审 判 员 曹向玉人民陪审员 魏宽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姜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