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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高继宝、华艳辉、雒文明、高淑霞、丁宪周、高树银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高某某,华某某,雒某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82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住所建昌县建昌镇。负责人张健,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华某某。被执行人雒某某。被执行人高某甲。被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高某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建昌县支行申请执行高某、华某某、雒某某、高某甲、丁某某、高某乙公证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证经字第4399号债权文书公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华正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