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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行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荣华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华,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1行初337号原告张荣华,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本市。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杨杰。委托代理人朱洪元,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嘉医,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华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以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荣华负担。审 判 长  马金铭审 判 员  蒋伟君人民陪审员  路真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昕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