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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夏靖与被告郭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郭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9民初874号原告:夏靖。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谧(一般授权),四川德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文涛。原告夏靖与被告郭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夏靖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靖自愿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靖撤诉。案件受理费5957元,减半收取计2979元,由原告夏靖负担。审 判 长  张洪平人民陪审员  郑循泽人民陪审员  何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方毛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