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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秦佳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秦佳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814号原告: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徐恭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肃华,该公司职工。被告:秦佳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秦佳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继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