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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余金海与XX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金海,XX娜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2121号原告:余金海,男,199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XX娜。原告余金海与被告XX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余金海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余金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金海撤诉。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余金海负担。审 判 长  王迎春人民陪审员  周水成人民陪审员  颜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庄丽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