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1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新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新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2802号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玉蟾街道花园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720868852R。法定代表人:靳学,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强(公司员工),男,1991年6月8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张新焱,男,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泸县。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员 张玉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黄胜漪书 记 员 林 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