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甘肃凯恩煤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乐富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凯恩煤业有限公司,民乐富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保17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凯恩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法定代表人:汪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可庆,甘肃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民乐富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民乐县。法定代表人:马文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凯恩煤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乐富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甘0321民初2418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民乐富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民乐县支行账号为2712041709022100139账户中的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现查明,被执行人民乐富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民乐县支行账号为2712041709022100139账户中存款为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裁定的内容与被保全财产的实际情况不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7)甘0321执保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董奎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