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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付某1与付某2、付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1,付某2,付某3,赵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2291号原告:付某1,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艳、王敏,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2,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德城区特殊教育中心教师,住德城区。被告:付某3,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德城区。被告:赵某,女,194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1诉被告付某2、付某3、赵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付某1负担。审判员 刘 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董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