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黄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81刑初200号公诉机关广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甲,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由广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7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广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甲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用的广汉市和兴镇沙发厂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黄甲多次提供其租用房给吸毒人员作为吸食毒品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请依法判处。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租房合同,情况说明,指认现场视频资料,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蔡某某、刘某、黄某某的证言,证人黄邦甲、赖文甲的证言,被告人黄甲的供述及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证据佐证。被告人黄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黄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上证据符合刑事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要求,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能够证实被告人黄甲在其租用房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胺的事实。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黄甲在其租用的广汉市和兴镇伊钡尔沙发厂内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蔡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1月2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黄甲在其租用的广汉市和兴镇伊钡尔沙发厂内容留吸毒人员刘某、黄某某、蔡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2月11日、2月13日,被告人黄甲在其租用的广汉市和兴镇伊钡尔沙发厂内两次容留刘某、黄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2月15日17时许,民警根据摸排的线索,在黄甲租用房内现场挡获吸毒人员黄某某、刘某、蔡某某和被告人黄甲,经毒品尿检,四人均呈阳性。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黄某某、刘某、蔡某某予以了行政处罚。被告人黄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甲多次容留他人在其租用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黄甲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黄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黄甲已先行羁押33日,即自2017年7月25日至2017年11月2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刘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维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