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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6执1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湖北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1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山县古夫镇昭君路20号。法定代表人:刘长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磊,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兴山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江晓春,女,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晓春履行部分义务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6执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黄选鹏审判员  黄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胜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