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9636-9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03深圳市凯高点娱乐有限公司与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凯高点娱乐有限公司,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9636-96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凯高点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民康路蓝坤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张志锋。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国球,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山区沙河街道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法定代表人:梁茵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超,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凯高点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十七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9182-9186、9188-9190、9192-9199、9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十七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凯高点娱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十七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凯高点娱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十七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凯高点娱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廖嘉颖(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