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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定州市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定州市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凯华,苏凯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中路。法定代表人:刘蕴涛。被执行人定州市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高蓬镇位村。法定代表人:苏爱东。被执行人苏凯华,男,汉族,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定州市。被执行人苏凯达,男,汉族,200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定州市。申请执行人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州市爱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凯华、苏凯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定州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云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党顺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