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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02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金松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金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02刑初25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金松(曾用名:何金海,语言障碍症患者),男,1979年6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曾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6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2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翻译人陆正科,百色市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指定辩护人马天林,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金松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同月28日转换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兴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金松、翻译人陆正科、指定辩护人马天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何金松在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二路百汇网吧B147号机子处,趁被害人何某熟睡之际,将何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VIVO牌X5型手机、一部VIVO牌X6Plus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VIVO牌X5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291元、VIVO牌X6Plu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728元,共计人民币4019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金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何金松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身患残疾,没有固定收入,为了生计才实施犯罪,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何金松在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二路百汇网吧B147号机位处,趁被害人何某熟睡之际,将何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VIVO牌X5型手机、一部VIVO牌X6Plus型手机盗走。后将两部盗得的手机卖给路人,得款人民币700元。经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VIVO牌X5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291元、VIVO牌X6Plu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728元,共计人民币4019元。另查明,2017年4月9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何金松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何金松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又查明,被告人何金松曾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6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2月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何某的陈述:2017年2月18日23时许,我在百汇网吧B147号卡座上网,将自己的一部VIVO牌X5型手机、一部VIVO牌X6Plus型手机放在电脑桌上,次日凌晨5时许,我靠在凳子上睡觉,早上8时许醒来发现放在电脑桌上的两部手机不见了,我查看网吧监控发现是一个男子偷的,我马上报案。2、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证实:(1)案发现场位于百色市东合二路百汇网吧卡座B147号,案发后,何金松引领公安民警到案发现场进行指认;(2)现场提取到网吧的监控视频截图;(3)网吧的监控视频截图显示:2017年2月19日5时52分,被告人何金松在该网吧一卡座外伸手取电脑桌上的物品,并迅速离开现场。3、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右价认定[2017]10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盗的VIVO牌X5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291元、VIVO牌X6Plu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728元,共计人民币4019元,认定结论已经通知被告人何金松、被害人何某。4、(2014)右刑初字第355号、(2016)桂1002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何金松曾因犯销售赃物罪,于2006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25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2月1日刑满释放。5、残疾人证,证实被告人何金松系肢体语言残疾,残疾等级贰级。6、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4月9日,公安民警在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二路52度网吧楼底将被告人何金松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到案后,被告人何金松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7、户籍证明,证实:何金松出生��1979年6月7日,作案时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8、被告人何金松的供述,证实:2017年2月中旬某天凌晨,我到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二路百汇网吧想偷东西,在一处卡座看到一名男子在睡觉,他所坐的电脑桌上放着两台VI**牌手机,我趁机将他的手机偷走。离开网吧后我将两部手机卖给一个男子,得款7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金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何金松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金松作为语言障碍症患者在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帮助下,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上述之情节,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何金松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金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金松退赔被害人何小仕经济损失人民币40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郑 敏人民陪审员  黄炳军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 助理  卢 芯书 记 员  陈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