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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4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4064刘龙雨与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龙雨,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龙雨,男,199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699-19号8幢。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699-19号9幢。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总经理。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晶,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刘龙雨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6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龙雨于2017年7月14日以各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龙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龙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上诉人刘龙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贡永红审 判 员 赵珺珉审 判 员 李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 千书 记 员 陈思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