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5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芮与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芮,钟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5580号原告:王芮,女,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钟山,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福(钟山之父),195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邮电通讯设备厂退休职工。原告王芮与被告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王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芮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