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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5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王芮与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芮,钟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5580号原告:王芮,女,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钟山,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福(钟山之父),195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天津邮电通讯设备厂退休职工。原告王芮与被告钟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王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芮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