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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6民初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陈永新与王荣光、侯俊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新,王荣光,侯俊智,秦皇岛控格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6民初1207号原告:陈永新,男,1971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涛,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光,男,1966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被告:侯俊智,男,1966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昌黎县,现住秦皇岛市。第三人:秦皇岛控格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告陈永新诉被告王荣光、侯俊智、第三人秦皇岛控格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陈永新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永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永新负担。审 判 长  孙泽坡人民陪审员  陈学来人民陪审员  刘永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赵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