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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经纬与执行人曹堂豪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经纬,曹堂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王经纬,男,197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曹堂豪,男,197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相应义务,现申请人王经纬与被执行人曹堂豪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王经纬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书,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81执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丁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