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经纬与执行人曹堂豪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经纬,曹堂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191号申请执行人:王经纬,男,197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曹堂豪,男,197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邓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邓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138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相应义务,现申请人王经纬与被执行人曹堂豪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王经纬出具撤回执行申请书,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81执1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丁东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