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陈泽林与骆国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泽林,骆国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陈泽林,男。被执行人骆国学,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泽林与被执行人骆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骆国学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骆国学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骆国学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将执行进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