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某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2刑初311号公诉机关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辉,男,1996年5月22日生,广西容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及户籍地址:湛江市赤坎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辉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辉为图财,萌发在网上骗取他人手机的念头。2017年5月9日上午,李某辉在网上二手交易平台发现被害人林某出售其苹果7plus手机。李某辉遂以”颜建聪”的名义与林某取得联系,双方商定以5300元的价格交易该手机,约定货到付款。当日下午,林某在阳江市江城区通过顺风快递公司向李某辉指定地点邮寄上述苹果手机。次日上午,林某发现手机已经到达收货地点,但李某辉尚未支付货款,遂通知快递公司冻结快递。后李某辉伪造其向林某汇款5300元的相关凭证,并联系林某,谎称已经向林某汇款,要求林某解冻快递。林某见状,遂解冻快递。李某辉骗得手机后,马上在微信将林某拉黑,并将作案所用手机和手机卡扔掉。2017年5月24日,民警在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51号2栋206房抓获李某辉。经鉴定,林某被诈骗的苹果7plus手机价值546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辉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指认照片、快递单、聊天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李某辉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辉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辉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许振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冬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