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民初2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唐君与刘元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君,刘元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862号原告:唐君,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刘元良,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唐君与被告刘元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唐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易斯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