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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曹跃书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曹跃书,曹贵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849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侯金鹏。被执行人:曹跃书,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被执行人:曹贵英,女,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定远县人民法院与曹跃书、曹贵英赡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7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贵英在定远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范岗支行存款账户10×××24中的存款9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 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