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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2执2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铜川市王益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田野、郭永宏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王益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田野,郭永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2执2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王益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杨桂民,局长。被执行人田野,男,1993年02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郭永宏,男,1970年08月10日出生。铜川市王益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田野、郭永宏追偿权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202民初4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田野、郭永宏未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铜川市王益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4937.38元。本案于2017年8月22日依法立案,应由田野、郭永宏向铜川市王益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支付代为偿付的借款64937.38元,向本院缴纳案件执行费874.06元,但田野、郭永宏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田野、郭永宏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2270.92元,待冻结款项足够支付借款时一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2执206号案件的执行。待冻结款项足够支付借款或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戴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