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吉莉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53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吉莉,女,199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吉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吉莉于2017年4月9日9时许,在本市朝阳区管庄乡管庄村,容留吸毒人员丁×、冯×、石×等人在此吸食毒品冰毒,后被民警查获。被告人王吉莉归案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吉莉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吉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吉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齐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