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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越西县刘记补胎店与许远平、曾庆仙修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越西县刘记补胎店,许远平,曾庆仙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577号原告:越西县刘记补胎店,经营场所:越西县中所镇。经营者:刘伟,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许远平,男,1990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宁县。被告:曾庆仙,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越西县刘记补胎店与被告许远平、曾庆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越西县刘记补胎店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越西县刘记补胎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越西县刘记补胎店负担。审判员 沙马约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 小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