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越西县刘记补胎店与许远平、曾庆仙修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越西县刘记补胎店,许远平,曾庆仙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577号原告:越西县刘记补胎店,经营场所:越西县中所镇。经营者:刘伟,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许远平,男,1990年8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宁县。被告:曾庆仙,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越西县刘记补胎店与被告许远平、曾庆仙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越西县刘记补胎店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越西县刘记补胎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越西县刘记补胎店负担。审判员 沙马约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 小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