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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华与被执行人陕西敬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华,陕西敬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刘华,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北路5号敬业大厦10910号。委托代理人:刘震,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栋奎,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敬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安市碑林区文艺路5号9号楼。法定代表人:XX茹,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华与被执行人陕西敬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敬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觉给付刘华10490.69元,关于备案一项另案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1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