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陈金山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黑0231执176号被执行人陈金山,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7402252017,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兴农镇民政村。本院依据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31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陈金山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拜泉县人民法院(2017)黑0231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员 :郭新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耀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