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6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金港镇良永建材厂与苏州佳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港镇良永建材厂,苏州佳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453号原告:张家港市金港镇良永建材厂,住所地张家港市。经营者:居永良,男,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益彬。被告:苏州佳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金港镇良永建材厂与被告苏州佳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金港镇良永建材厂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金港镇良永建材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金港镇良永建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1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金港镇良永建材厂负担。审判员 刘志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