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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226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达娃珍玛诉被告群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昂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昂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娃珍玛,群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昂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226民初18号原告达娃珍玛,女,1984年5月15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昂仁县,藏族,户籍所在地昂仁县,文盲,务农,现住昂仁县城,身份证号54232719840515****被告群培,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区昂仁县,藏族,户籍所在地昂仁县,识字,经商,现住昂仁县城,身份证号54232719800516****原告达娃珍玛诉被告群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达娃珍玛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达娃珍玛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娃珍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达娃珍玛承担。审判员 尼玛桑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吉  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