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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异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金小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华,金小丽,代红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异6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陈建华。被执行人金小丽。第三人代红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建华与被执行人金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建华于2017年7月5日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追加被执行人金小丽的丈夫代红文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陈建华称,金小丽与代红文系夫妻关系。申请人与金小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遂做出了(2015)长安民初字第0626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金小丽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对金小丽申请长安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金小丽为了转移财产,拒不执行,于2017年6月15日,与丈夫代红文办理了“假离婚”,将夫妻共有财产全部转移到代红文名下,试图规避法律的执行。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金小丽借款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务,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开办砖厂之用途,故其丈夫代红文应该承担夫妻共同债务。故此,申请人在执行法官的明示下,特申请追加代红文作为本执行案件的共同被执行人,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法律的尊严。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陈建华依据(2015)长安民初字第062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建华查明被执行人金小丽与第三人代红文系夫妻关系,被执行人金小丽借款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务,且款项用于夫妻共同开办砖厂使用,故其丈夫代红文应该承担夫妻共同债务,遂申请人陈建华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金小丽的丈夫代红文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建华请求追加被执行人金小丽之夫代红文为被执行人,该请求,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受理范围,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陈建华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小三审判员  胡千平审判员  郭鹏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