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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法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村信用社与付青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村信用社,付青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岚法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村信用社,住所地,岚县东村镇北村。负责人刘文华,职务,主任。被执行人付青谈,市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付青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岚县人民法院(2015)岚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付青谈归还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村信用社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从2005年12月31日起至归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按月利率10.7‰计算的利息及逾期以月利率16.05‰计算的利息(已支付利息39132元从中剔除)。案件受理费2265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65585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已履行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65585元,剩余全部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265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双方当事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岚民初字第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