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于素芳与王立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素芳,王立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3072号原告于素芳,女,汉族,1977年4月21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李军英,男,汉族,1971年6月17日出生,现住址同上,与原告于素芳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尹东彬,赵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王立平,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委托代理人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素芳与被告王立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天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