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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8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马勇、马宝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马勇,马宝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95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贺,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勇。被告:马宝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马勇、马宝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35元,减半收取1567.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审判员  靳志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付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