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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付克伟与李东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克伟,李东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81民初1500号原告:付克伟,男,生于1968年10月19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李东亚,男��生于1985年1月3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付克伟与被告李东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克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东亚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付克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东亚偿还现金1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东亚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9月28日,被告李东亚借我现金10000元,约定2011年10月28日还款。使用一个月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用付克伟人民币10000元”。后我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无奈起诉。李东亚未作答辩。原告付克伟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被告李东亚缺席,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下列案件事实:2011年9月28日,李东亚由案外人李彦辉担保向付克伟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为一个月,从2011年9月28日至2011年10月28日。后因被告未还款,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东亚向原告付克伟借款1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借贷关系,被告应依约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上未明确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因双方约定有用款期间,被告逾期未还款,依法应支付逾期利息,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利息可按照年利率6%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2011年10月29日)起计付,本到息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李东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付克伟借款1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0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本到息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被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东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艳华人民陪审员 : 李 柱人民陪审员 :王占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 张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