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2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丹平与林英俊、项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丹平,林英俊,项永军,林英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2970号原告:戴丹平,女,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代理人:金晓平,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英俊,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项永军,男,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林英杰,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丹平诉被告林英俊、项永军、林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戴丹平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卢之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