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学涛与王美欣、陈增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涛,王美欣,陈增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5民初1256号原告:李学涛,男,汉族,山东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告:王美欣,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被告:陈增丰,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原告李学涛与被告王美欣、陈增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美欣、陈增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学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7万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从借款之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利息39760,并继续按月息8厘负担到付清之日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5月6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且注明利息,双方约定1年归还。但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一直未还,要求判令所请。被告王美欣、陈增丰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1年5月6日,两被告因收苹果向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王美欣给原告书写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李学涛70000.00元正,柒万元正。月息8‰.2011年5.6号,王美欣陈增丰”,被告王美欣、陈增丰在借条上签字捺手印。2012年7月1日,两被告因贩苹果赔钱下落不明。同年7月7、8号他人将两被告找回,被告答应原告慢慢偿还,后来被告跑了再没回来。2017年4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向两被告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两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两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有被告书写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按约定月息8厘利率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原告7万元借款自20111年5月6日至2017年4月5日期间的利息为39741元。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美欣、陈增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学涛借款7万元及利息39741元。二、被告王美欣、陈增丰自2017年4月5日起到借款付清之日止继续按月息8‰利率履行支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美欣、陈增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福东人民陪审员 王兰田人民陪审员 张玉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