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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2708孙桂华与范君飞、张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华,范君飞,张宝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民初2708号原告:孙桂华,男,1962年7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范君飞,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张宝成,男,1963年10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孙桂华与被告范君飞、张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桂华、被告张宝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君飞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桂华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5万元及从2017年1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7日,被告范君飞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承诺两月内还款,被告范君飞出具借条给原告,被告张宝成在担保人一栏签字,现借款已到期,经原告多次索要借款,两被告拒不还款。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宝成辩称,对该借款进行担保是事实,我必须将被告范君飞找到,如果被告范君飞确实不还钱了,判决由我偿还该借款,我没有异议。被告范君飞未做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1月17日,被告范君飞作为借款人,被告张宝成作为担保人,分别在借条借款人和担保人上签名,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如到期不还每天按10%罚违约金,后借款到期两被告未偿还借款引发本案。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借款和担保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被告范君飞应及时偿还借款,故现原告要求被告范君飞偿还借款本金主张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范君飞逾期后未能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要求按年利率24%给付逾期期间资金占用的利息,未超过借条中约定的按每天10%计算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也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范围,应视为被告张宝成对给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内,原告提起诉讼在保证期间内,故原告要求被告张宝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本院也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君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7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被告张宝成对前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范君飞、张宝成共同负担,两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审判员  陈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家瑞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三)《最高人民法院M》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