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雷燕诉被告金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燕,金远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2027号原告雷燕,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金远国,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雷燕诉被告金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雷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燕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传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唐 艳书 记 员 李苑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