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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雷燕诉被告金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燕,金远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2027号原告雷燕,女,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告金远国,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雷燕诉被告金远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雷燕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燕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传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唐 艳书 记 员 李苑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