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邵青春、肖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青春,肖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013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军民,理事长。被告邵青春。被告肖立。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邵青春、肖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00元,由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吕兴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亚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