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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邵青春、肖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邵青春,肖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2013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军民,理事长。被告邵青春。被告肖立。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邵青春、肖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00元,由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吕兴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亚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