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民初4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济宁汇通源经贸有限公司与刘化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汇通源经贸有限公司,刘化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4436号原告:济宁汇通源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玉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卓先兵,山东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化水,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汇通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化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汇通源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济宁汇通源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汇通源经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7元,由原告济宁汇通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洪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