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冯伟与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上海国立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宏银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4行初71号原告冯伟,男,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顾杰,上海仁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施裕斌,上海仁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相金兴。委托代理人徐惠平。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夏卫东。委托代理人王斌。委托代理人吕越腾。第三人上海国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第三人上海宏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上列当事人间不服行政强制措施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潘怡易审 判 员 陈 丽人民陪审员 陆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黄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