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周堂芬与高加英恢复原状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堂芬,高加英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465号原告:周堂芬,女,1955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高加英,女,1979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越西县。原告周堂芬与被告高加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周堂芬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堂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堂芬负担。审判员 沙马约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苏 小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