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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执1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省盛丰典当有限公司、程凤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盛丰典当有限公司,程凤枝,汪萍,汪超,汪锡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1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盛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程凤枝,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汪萍,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汪超,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汪锡久,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转晴是宜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汪锡久名下的价值102万元及债务利息的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宏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