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民初8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进与胡志进、胡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进,胡志进,胡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663号原告:胡进,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胡志进,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胡新芳,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进与被告胡志进、胡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进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