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进与胡志进、胡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进,胡志进,胡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663号原告:胡进,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胡志进,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胡新芳,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进与被告胡志进、胡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进未按本院通知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安倩 微信公众号“”